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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建立资质异常预警制度加强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时间:2024-04-30 10:51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发挥大数据应用在资质审批后的监管效能,落实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主体责任,更好统筹建筑业发展和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以下简称建市规3号文),经研究,决定建立资质异常预警制度,加强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动开展系统比对。依托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及国家现行有效政策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要求嵌入系统中,自动对注册建造师系统与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系统的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企业注册建造师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不达标)时,系统即进行预警。

二、及时公开核查信息。按照建市规3号文规定,对经系统自动比对发现的资质不达标企业相应资质标注异常,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查信息—企业信息—建筑业企业信息查询栏目公开,并按要求上传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将资质标注异常的企业信息定期推送至企业注册地市级住建、审批、城管执法等部门。

三、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资质标注异常企业纳入本级“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核查范围,责令资质不达标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资质不达标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系统自动取消资质异常标注;逾期仍未达到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严格依法依规处理。资质标注异常期间,资质不达标企业不得申请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四、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在选择施工单位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应主动查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开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异常信息,选用资质达标的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工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及相关单位,应关注承接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持续达标情况,发现企业相应资质不达标的,应及时主动提醒企业整改或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五、强化部门监管协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行政审批、城管执法等建筑业企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应职责,将建筑市场日常监管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相结合,及时关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达标情况,依法督促在本地注册或承揽工程的资质异常企业限期整改。各地在执法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达标的,可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相关监管部门。

TAGS:动态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