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关于建设工程企业“三级换二级”换证后延续有关问题答疑
1.企业在准备申报换证后延续时,应查阅学习哪些政策文件?
答:企业应当全面系统学习资质管理相关政策文件(阅读时请注意:部分文件规定已被后续文件作局部修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查询。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管理综合文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管理相关文件:
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6〕122号);
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
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资质申报常见问题。
(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管理文件:
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湘建法〔2024〕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法〔2024〕86号);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延续有关问题答疑(一);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换领证书后的延续有关问题答疑(二)。
2.企业查阅了相关资质政策文件、标准和有关问题答疑后,如仍有疑问的,应如何咨询?
答:企业法定代表人可带具体经办人员前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B座法规处(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266号)进行现场咨询,也可拨打相应类型资质公示文件所留联系电话进行咨询。咨询企业具体申报情况的,为保护企业信息,咨询人请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3.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业绩的数量和类型等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11月发布的“资质申报常见问题-建筑业企业资质”,明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的业绩不少于2项。对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标准,需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建筑面积指标有哪些修改?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10月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明确将“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5.“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对企业业绩要求较高,要求业绩数量多且考核累计指标,企业该如何办理?
答:建议优先使用技术负责人在本企业完成的个人业绩申报。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1)累计修建城市道路1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道路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当是城市道路工程项目即可,长度不作考核。
6.部分企业以技术负责人在非本企业完成的个人业绩申报,在公示(公告)直接予以认可,为什么不需要业绩核查?
答:(1)省内业绩在“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查询,项目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监督记录及时、完整并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予以直接认定。非房屋和市政工程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通过查询相关专业部门或建设单位网站的招投标、竣工验收等信息,信息记录及时、完整并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予以直接认定。(2)部分省份住房城乡建设厅已给我厅来函说明:建设工程企业业绩、个人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为准,不再进行线下业绩核查。据此,我厅在资质审批过程中,对上述省份能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规模指标符合资质标准要求、能体现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且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数据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业绩,予以直接认定。
7.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以联合体方式承揽的工程项目,可否作为其中一方施工单位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11月发布的“资质申报常见问题-建筑业企业资质”,明确“施工单位间的联合体项目,不作为有效代表工程业绩认定”。但使用个人业绩申报,可作为有效代表工程业绩认定。
8.审查公示意见为“业绩、人员不达标”,企业在陈述时可否补充新的业绩和人员材料?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11月发布的“资质申报常见问题-建筑业企业资质”,明确“企业陈述只针对原有材料作出说明,不能增加新的业绩或补充新的人员”。
9.“三级换二级”换证后延续是否可以使用劳务分包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劳务分包业绩不能作为申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业绩。例如,企业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换证后延续,只能使用企业以总承包方式完成的企业或个人工程业绩,劳务分包业绩不予认可。同时,个人完成的劳务分包业绩申报也不予认可。
10.“三级换二级”换证后延续企业如何规范填写业绩?
答:(1)业绩名称应和“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保持一致。
(2)业绩地址应写明XX省XX市XX县以及具体位置。
(3)以技术负责人业绩申报的,应填写《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附件3),并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栏目一并上传。